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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9:13:18

股票简称:清源股份                  股票代码:603628
转债简称:清源转债                  转债代码:11369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
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或“《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报告
中所包含的从上述非本机构出具或签署的文件中引述的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
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
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
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文件及规模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3 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源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5]361Z0013 号《验
资报告》,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299.53 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93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称“清源转债”,证券代码“113694”。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5,000,000 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至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
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4 月 14 日,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14 日,非交易日顺延)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 年 4 月 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 1 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
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
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2.93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
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
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
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4%(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
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
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
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④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
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
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
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
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
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
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
减资,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
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⑥对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
议;
  ⑦当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对债券持
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
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
授权。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⑤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
资,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
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
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⑨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⑩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
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⑪公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
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担保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如有);
  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
人士。
  (十五)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聘任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
华泰联合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应当勤勉
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八)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可能
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
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 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
期支付有息负债,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④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
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公司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
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任何适用的现行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
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次可
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⑧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导致违约、可能对还本付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
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其
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受托管理
协议》相关约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
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本次可转债存续
期内,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及本次可转债本期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
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以
及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可转债持有人利益。华泰联合证券采取的核查措
施主要包括:
           第三节 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lenergy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 1001 号、1003 号、1005
号、1007 号、1009 号
   股票简称:清源股份
   股票代码:603628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是行业内领先的以光伏支架系统为依托的光伏智慧能源综合解决方案
供应商,公司业务涵盖光伏支架系统(分布式光伏支架、固定光伏支架及智能光
伏跟踪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EPC 建设及智
慧运维;光伏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营业收入 20.88 亿元,同比增加 8.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43.42
万元,同比降低 36.30%。净利润同比减少的原因主要为:(1)公司境内主营业
务收入同比增长 25.87%,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10.34%,使得公司毛利率
较低的境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同比提升了 8.2 个百分点,同时境内主营业务毛利
率受同比下降 5.3 个百分点至 11.50%,低于境外主营业务毛利率 26.68%,因此
公司综合毛利率降低 3.5 个百分点,毛利额降低 3,057 万元;(2)面对较为激烈
的市场竞争,公司持续加大境内外销售人员投入,拓展销售渠道,增加市场开发
投入,销售费用同比增长 3,158.39 万元;(3)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费
用同比增长 1,147.70 万元;(4)电站组件更换损失等产生资产处置损失 1,104.43
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本期数          上期数              变动
营业收入          208,782.55   191,909.86            8.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21         0.33           -36.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总资产           329,946.54   305,218.06            8.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2%        7.09%    减少 2.67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6,422.35    18,411.49          -189.20%
净额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状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3 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700.4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299.53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
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A              49,299.53
                 募投项目投入        B1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B2                     -
                 利息收入净额        B3                     -
                 募投项目投入        C1             16,052.94
本期发生额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C2             16,500.00
                 利息收入净额        C3                79.72
                 募投项目投入        D1=B1+C1       16,052.9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D2=B2+C2       16,500.00
                 利息收入净额        D3=B3+C3          79.72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16,826.31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6,826.31
注 1:项目投入包含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 2:利息收入净额为银行存款以及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
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
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资金账号             余额           备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8114901014300204254    638.9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40321001040041923     287.3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36070078801800000795     0.0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6808009486          0.0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29380100100369170         -   已注销
             合计                /                          926.30   /
注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新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注 2: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翔安支行、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公告编号:2025-043)。
   四、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在 2025 年度的使用情况,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6-03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已出具《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361Z0421 号),
并已于 4 月 30 日披露。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
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兑付风险提升,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人会议。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第一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 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 2026 年 3 月
号:2026-010),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清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 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
“清源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评级结果较前
次无变化。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截至本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签署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暂未出具
最近一个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立即并不晚于三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股份变
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
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4)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甲方已发行股票
总额的百分之十;
  (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6)可转债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
  (7)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债券本息;
  (8)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债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
评级结果;
  (9)可能对可转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10)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11)发生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要求对外披露的事项。”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结果等
情况。
  二、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2.93 元/股。
格调整为 12.86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三、其他事项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
因素”章节,明确提示“业绩下滑风险”。华泰联合也已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就公司面临
的业绩下滑风险进行了的论述和风险提示,并持续高度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
息披露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情况,提请公司积极采取有效的
应对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披露的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业绩变动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偿
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格将调整为 12.82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已披
露《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清源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 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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