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奇德新材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奇德新材”)于2026年6
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年
产碳纤维制品4.5万套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从广东奇德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变更为奇德新材。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同
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1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64,08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34.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4,999,993.17 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751,242.3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248,750.79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6GZAA3B0468)。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相关内
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27,641.02 27,500.00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为“年产碳纤维制品 4.5 万套扩建项目”(以下
简称“碳纤维项目”)。碳纤维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奇德碳纤维复合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碳纤维”)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为公司现有场地。现
拟变更碳纤维项目实施主体为奇德新材,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广东奇德碳纤维复合材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
年产碳纤维制品 4.5 万套扩建项目
料有限公司 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募投项目变更前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奇德碳纤维,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变更后实施主体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主体,除上
述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事宜外,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其投资总额、建设
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注:本次募集项目对应增加的注册资本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变更)
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
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
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
造;橡胶制品销售;塑胶表面处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基于长远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当前经营
管理实际作出的审慎决策,亦是公司优化内部管理架构、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
低管理成本、增强综合管控能力与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次变更有利于强化公
司各业务板块间的协同效应,提升运营决策执行效率,实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系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不构成募
集资金用途的改变,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未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系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司之间进行,不构成募集资金用
途的改变,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
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年产碳纤维制品 4.5 万套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从奇德碳纤维
变更为奇德新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系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
之间进行,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同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
总额,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侯立潇 程久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