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6-040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5 月 7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22)。
(三)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5 月 25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4)。
(四)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
以 26.69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00 万份股票期权,以 13.35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同意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6.69 元/份调整为 26.49 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3.35 元/
股调整为 13.1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3 年 7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实
际登记的激励对象为 134 人,实际登记的授予数量为 194.70 万份,期权简称宏英 JLC1,
期权代码:037372。实际登记期权授予数量与首次授予日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不一致系在
确定授予日后的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30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予以登
记。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34)。
(七)2023 年 7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登记上市。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73 人,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 60.00 万股,授
予 价 格 ( 调 整 后 ) : 13.15 元 / 股 。 2023 年 7 月 19 日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八)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3.60 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根据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未达
到本激励计划设置的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72.44 万份股票期权(除上
述因激励对象个人离职注销部分),将由公司注销。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
条件、因个人层面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涉及 15 名激励对象,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5,940 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
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6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 5.04 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置的 2025 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因激励对象个人离职注销部分外,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8.15 万份股
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鉴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的 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内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04 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未满足
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
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
权期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
权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公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置的 2025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他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未满
足行权条件的 48.15 万份股票期权(除上述因激励对象个人离职注销部分),将由公司注
销。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共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3.19 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
了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本次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以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
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后续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