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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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01F20254772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上文件合
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
“本法律意见书”) ,对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无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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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及内容
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
人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由“7.53 元/股”调整为“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前述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中“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内
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
五入),则:
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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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从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调整为“按照
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108,650,000 股(含
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前述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中“5、发行数量”内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
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108,650,000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且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除上述两项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不属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七、关于第六十条‘发行方案
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后,如果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
变化,具体包括:1.增加募集资金数额;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3.增加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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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认购股份,其中增加认购股份既包括增加所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总量,也
包括增加个别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数量;4.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仅涉及
定价基准日及由此联动导致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不涉及增加募集资金数
额、增加新的募投项目、增加发行对象或者认购股份等重大变化情形。
本次发行人变更定价基准日系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之目的,不存在因发
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而变更定价基准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相关决议程
序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其中包括“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及预案等相关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仅涉及定价基准日及由此联动导致的发行价格、发行数
量调整,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审议表决的事项,
属于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的范围,且相关授权在有效期内,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
项的议案合法有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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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内容的调整
鉴于发行人已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
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
则作相应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其他变化。
同时,基于上述调整,本所律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之“第
一题:《问询函》问题 1.”之“一”、“二”及“六”相应部分的内容进行调整,
并基于转贷相关情况对“第二题:《问询函》问题 2.”之“二”之“(二)”
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调整后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题:《问询函》“问题 1.”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
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
安排,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
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翼元航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股
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翼元航空的公司章程及其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翼元航空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依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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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施卫东和王天重、徐庆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天重、徐庆华和中新绿能
股东李志民、刘廷建、何百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翼元航空及其向上穿透的各级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反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
函》,王天重、徐庆华、李志民、刘廷建、何百通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及离职人员直系亲属。
(二)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及实控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
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
(1)股份认购方案
议》,翼元航空以现金认购德力股份向其发行不超过 117,585,200 股的股份,占
发行完成后德力股份总股本 23.08%。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批复的数量为准。
德力股份与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于 2026 年 6 月 2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
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88,541.66 万
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81,813.45 万元(含本数)”,股票数量从不超
过“117,585,200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
德力股份与认购对象翼元航空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签订了《安徽德力日用玻
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约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由“7.53 元/股”
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从不超过“108,650,000 股(含本数)”调整为“按照募集资金总
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108,650,000 股(含本数)。”
(2)表决权放弃与控制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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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翼元航空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施卫东在本次
发行完成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
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使得翼元航空取得公司控制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公司
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翼元
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此外,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承诺不谋求控制权:即施卫东及其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会
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
或共同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
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
通过逐步减持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事项实施后,翼元航空及施卫东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1,813.45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
行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最高发行股份数量
算,本次发行后的施卫东及翼元航空的持股及表决权情况测算如下(本测算仅基
于假设前提,不构成正式发行股份数量,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待实际发行后确定,
下同)如下: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施卫东 24.80% -
翼元航空 21.70% 21.70%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发行人 108,650,000 股股份,占发行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1.70%,翼元航空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
华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将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持股结构调整与控制权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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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东已出具承诺,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本人在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也不会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①《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
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内容
关事项之协议》。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
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
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
得第一大股东地位。
事项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
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确保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且双方持股比例差额不低于 6%,以巩固翼元航空第一
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
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②《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事项之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A.关于优先受让权机制: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如其拟通过协议转让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则翼元航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施卫东应当
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翼元航空,翼元航空应自其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有意愿行使优先受让权及拟购买股份的数量,否则视为放弃
优先受让权。
翼元航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施卫东有权依法将拟减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但施卫东应确保该受让方在股份过户登记前向翼元航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
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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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B. 6%持股比例限制: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其减持股份不得导致上市公
司任何股东(包括该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翼元航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下同)
持股比例超过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以下简称“6%限制”)。前述
受让施卫东股份后持股比例超过 6%;②该股东在施卫东本次减持前持股比例已
超过 6%,受让施卫东股份后持股比例进一步增加。尽管有前述规定,存在以下
任一情形的,不受前述 6%限制约束:①施卫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减持;②施卫东已事先取得翼元航空的书面同意;③该股东受让施卫东股份
后又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 6%。
为免疑义,放弃表决权期间,无论翼元航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施卫东均
应遵守前述 6%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施卫东的减持行为均不得导致翼元航空丧
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C.股份赠与的特殊安排:施卫东放弃表决权期间,若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赠与任何第三方,不适用前述 A、B 项约定的限制,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事先获得翼元航空的书面同意;②受赠方应在接受赠与前向翼元航空出具书面
承诺函,承诺承继赠与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义务,与施卫东承担同等的表决权
放弃义务,继续受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束;③施卫东的赠与行为不得导致翼
元航空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③施卫东先生未来 18 个月内的减持方案
施卫东在未来 18 个月内减持的具体方案为:(1)时间窗口:自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2)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3)核心目标:通过逐步减持调整施卫
东持股结构,确保施卫东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使翼元航空成为第一大股东,
并协助其巩固控制权地位。
综上,施卫东未来 18 个月内的股份减持行为,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正)》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披露的减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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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时间区间有序实施,确保减持全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公司董事会席位调
整为 7 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 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 1 名财务副总监
负责上市公司原有业务。通过董事会改组及高管提名,完善治理体系,优化经营
决策,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根据《合作协议书》,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业绩承诺安排如下:
施卫东承诺并保证公司原有业务(指协议生效之日公司的全部业务,含光伏
玻璃板块)在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产生的每年年度经审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得为负数。且施卫东承诺 2026 至 2028 三年经审计的日用玻璃
业务板块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4000 万元。施卫东承诺应维持公司原有业务财务指
标不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公司原有业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1)公司的原有业务 2026 至 2028 年经审计的每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施卫东应就该负数的绝对值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2)公司的 2026 至 2028 年日用玻璃业务板块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低于
(3)公司的原有业务财务指标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施卫东应就
该财务指标与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差额向翼元航空进行现金补偿。
如公司原有业务发生一种以上上述情形的,应累计计算施卫东应向翼元航空
支付的现金补偿。
施卫东应在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60 日内向翼元航空或其指定主体支付
补偿款,逾期按每日 0.05%支付违约金;若施卫东对业绩差额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聘请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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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结合前述情况并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要终止的情形,且其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出资来源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七、”相关内容)。
绩承诺等相关安排,相关安排合法合规。
通过,且本次发行价格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合法、
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发行对象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险
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
际控制权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施卫东已承诺本次发行后放弃全部股份表决权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
关事项之协议》,施卫东承诺股票登记完成后 36 个月内,无条件、不可撤销放
弃全部股份表决权,且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若期满后双方持股差距不足 15%
(含),放弃期限自动延长至差距超 15%。
本次发行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翼元航空将持股 21.70%,
虽然施卫东仍持有发行人 24.80%,但在上述表决权放弃安排生效后,翼元航空
将成为发行人单一最大表决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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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翼元航空内部的一致行动关系与控制权稳固
为确保翼元航空控制权稳定,其内部股东构建了一致行动关系:
①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协议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无法就相
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因此,王天重、徐庆华为
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②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与加强
简称“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
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
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
制权。各方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有)中进行表决,对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
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
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
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所持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行使。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通过表决权放弃
安排及一致行动协议,牢固锁定翼元航空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最大股东,确保了翼
元航空对公司形成稳定、清晰、持续可控的控制权,公司控制权结构稳固可靠。
(3)后续持股调整与控制权巩固
根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巩固翼元
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通过增持等方式
提升其持股比例,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
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施卫东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翼元航空拟
通过增持等方式提升其持股比例,确保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及其一致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且双方持股比例差额不低于 6%,以巩固翼元航空
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
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4)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
资;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发行人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股) (股)
施卫东 124,159,350 31.68% 31.68% 124,159,350 24.80% -
翼元航空 - - - 108,650,000 21.70% 21.70%
锦江集团 41,386,450 10.56% 10.56% 41,386,450 8.27% 8.27%
德尚投资 19,600,000 5.00% 5.00% 19,600,000 3.92% 3.92%
由上表可知,本次发行后,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
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
控制权,具体如下:
①施卫东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
施卫东承诺:“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
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
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
巩固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②锦江集团、德尚投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锦江集团、德尚投资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锦江集团、德尚投资承诺:“本公司不会以所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
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
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地位。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以下任一情形最早发生之日终止:
(1)翼元航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完成
之日起满 36 个月;(2)上市公司公告终止本次发行或监管部门作出终止/不予
注册决定之日。”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施卫东应
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 名,翼元航
空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席位的三分之二)及 2 名独立董事,占据
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核心高管由翼元航空提名,进一步巩固了翼元航空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
翼元航空已与施卫东签署《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
项之协议》,该等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
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协议明确约定,施卫东作出的表决权放弃承诺
不可撤销,放弃权利范围涵盖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能够在协议
约束层面有效保证控制权稳定。
综上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
从股权层面、治理层面及协议约束层面均能保证稳定的控制权,公司控制权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
险。
(五)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情形的承诺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 年第 1 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等会
议文件;
效的股票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
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
项之协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表决权放弃及控
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补充协议二》等,核查关于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
诺等相关安排;
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六)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再融资方案发行人
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就控制权转让、经营安排、业绩承诺等相关安排合理、
清晰,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变相担保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控制权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翼元航空不存在后续控制权不稳定或无法获取实际控制权的风
险。
二、根据发行前后相关安排分别说明: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
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
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发行对象明确其取得控制权后如何规范参与
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同时客观揭示相
关风险与不确定性。
(一)结合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
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说明发
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是否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
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及充分性,
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
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等
(1)发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
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本次发行前,翼元航空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施卫东持有发行人 124,159,35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1.68%。本次发行完
成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施卫东及本次发行
对象翼元航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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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元) (元)
施卫东 124,159,350 31.68% 31.68% 124,159,350 24.80% -
翼元航空 - - - 108,650,000 21.70% 21.7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情况
①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情况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 8 名董事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
职工董事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其中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全部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
②本次发行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选任安排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
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
为 7 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 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 1 名财务副总
监。
(3)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司规范运作的内部控
制制度,并建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及管理层为公司的决策及执行机构,涉及公司
经营的重大事项需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授权开展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控制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并有权提
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
营的有效管控。
(4)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施卫东、锦江集团、德尚投
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翼元航空、施卫东、锦
江集团,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显著低于翼元航空的表决权比例,且该等
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无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
响。此外,本次发行前后其他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已承诺放弃谋求发行人
控制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题/一、/(四)”。
根据王天重、徐庆华填写的调查表,王天重、徐庆华长期深耕航空航天领域,
曾先后投资控股沈阳陆胜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胜航空”)、辽宁华
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股份”),并在上述公司担任核心管
理职务。其中,王天重担任华天股份董事长,徐庆华历任陆胜航空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华天股份董事兼财务总监,二人均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华天股份系航空航天、深海装备领域领先企业,专注于航空航天精密零部件
及深海装备的研发与批量生产,主导产品钛合金零部件、铝合金零组件、钢零件、
复合材料零组件及航空工艺装备,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
小巨人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王天重、徐庆华及其核心管理团队
的主导下,华天股份积极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与管理水平,经
营业绩保持稳健,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在华天股份经营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产业
运营经验和深厚的产业资源储备,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奠定了基础。
此外,华天股份曾于 2022 年 10 月向辽宁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备案。在筹备及辅
导过程中,王天重、徐庆华系统学习并熟悉了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及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其具备相应的资本市场合规意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履历与经验能够保障其有效履行职务,依法行
使相关决策和管理职能,其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据及充分性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
(一)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
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 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系依据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2)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
相关依据充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前述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
情况、公司实际经营及日常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是否谋求取得发行人控
制权情况等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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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及股东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
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翼元航空最高将持有公司 21.70%的股份及表决权。同时,
公司原控股股东施卫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重要股东(锦江集团、德
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
比例最高的股东,其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翼元航空有权提名上市公司 7 名董事中的 5
名(含 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席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翼元
航空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从而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如本题前文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有权提名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由此实现对发行人日常经营
的有效管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在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决策及日常经营管
理等方面均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决定性影响,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
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依据充分。此外,
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翼元航空实
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之“第一题/二、/(二)”及“第一题/五、/(一)”相关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依据充分。
二款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
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
资者。”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翼元航空最高将持
有公司 108,65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1.70%,将成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属于《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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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所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因此,
翼元航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结合王天重、徐庆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
的管理安排等,说明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
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
意见为准。
补充协议》,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
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
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约定中新绿能与王天重、
徐庆华在翼元航空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同意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
天重意见为准。
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事项 具体约定
签署主体 王天重、徐庆华与中新绿能
一致行动的 中新绿能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
前提及特别 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
声明 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取一致行动,并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
一致行动的 董事会决策中应遵循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原则,在公司董事会表决中一致
范围 投票。
派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提案并行使表决权)时,各方应事先
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各方应在翼元航空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相关决策事项表决前、通过
一致行动的
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前进行协商(可通过书面函件、邮件或现
决策机制
场会议等形式进行),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各方无法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相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
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
意见为准。
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
违约责任 律师费等)。
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
有效期
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
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董事会
方面,施卫东应保证配合翼元航空对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席位调整
为 7 名,其中翼元航空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由翼元航空提名,施卫东有权提名 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 1 名财务副总
监。
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7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结合王天重、
徐庆华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等实际
情况,发行完成后王天重、徐庆华构成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及依据
如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际情况
发行人 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航空 38%、37%的股份,
主张多 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本
人共同 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数量上限测算,
拥有公 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发行人
司控制 21.70%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此外,公司原控股股
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权的,应 东施卫东已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且其他重要股东(锦
当符合 江集团、德尚投资)持股分散并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
以下条 翼元航空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
件: 东,王天重、徐庆华将通过翼元航空间接支配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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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公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发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
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如前所述,王天重、徐庆华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
并共同与中新绿能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并
在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一致投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
的控制;此外,中新绿能已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
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
影响,确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
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制人,且其无意通过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在此基础上,中新绿能与王天重、徐庆华在翼元航空
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股东会等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
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
前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经签署后合法有效;
制作出安排。该情况在最近三十六个月
各方已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权利义务清晰、
(主板)或者二十四个月(科创板、创业
责任明确;各方已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
板)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
机制作出安排,明确如各方无法就相关决策事项达成
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天重和徐庆华的
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意见作为协议各方的最终意见,若王天重和徐庆华意
见不一致时,以王天重意见为准。
该协议至翼元航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王天重、徐庆华二
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
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如前所述,根据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
书》关于发行完成后对发行人的管理安排,翼元航空
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同时有权提
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核心管理层,
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王天重、徐庆华分别持有翼元
航空 38%、37%的股份,并分别担任翼元航空的董事
兼总经理、财务总监,通过一致行动的安排,能够通
过翼元航空共同决定和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方针、
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 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 议之补充协议》,但协议明确约定:如各方无法就相
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者满足发行条 关决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无条件同意共同以王
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 天重和徐庆华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同时,中新绿能已
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 明确声明,充分认可王天重、徐庆华对翼元航空股东
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 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大影响,确认王天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 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其无意通过
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任何形式谋求翼元航空的控制权。
因此,中新绿能虽与王天重、徐庆华存在约定的一致
行动关系,但因其不享有控制权相关核心权利、亦无
谋求控制权的意图,其不构成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亦不构成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请发行对象明确其取得控制权后如何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升
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同时客观揭示相关风险与不确定性
德力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的
要求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其中,股东
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发行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由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负责执行股
东会作出的决议及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同时,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董
事会工作情况。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董事、总
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由
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督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上市公司现有章程
及治理制度,规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保障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的独立性,不与上市公司发生违规
关联交易,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在参与上市公司决策时,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基于上市公司长远
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审慎投票,不强行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人
事任免等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翼元航空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需披露的信息,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翼元航空可依托实控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
金及管理方面进行赋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流动性水平,满足
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也可以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增
强公司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通过翼元航空在资金及管理方面的赋能,本次发行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提升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水平,为股东回报提供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督促原控
股股东施卫东履行业绩承诺,确保上市公司业绩的实现,保障股东长期回报的稳
定性。
此外,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利润
分配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
划、行业情况、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翼元航空将会结合上市公
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状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合理确定现金分红比例,确保股东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发展
成果。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及
“第六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八)协同性风险
翼元航空尚未开展实际业务,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存在协同性。但翼元航
空可依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天股份等资源,为未来德力股份的发展在资金及管
理方面进行整合赋能。翼元航空会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
上市公司现有章程及治理制度参与上市公司管理,致力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增
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如本次发行所预期的赋能作用无法及时实现,进而影响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业绩改善进度无法快速扭转持续亏损局面。若整合不当,可能引发内部运营效
率下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与回报增强。”
(四)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
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说明,了解发
行前后股权变动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的选任安排;
开的三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相关文件;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的说明,并取得其所投资控股的华天股份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资料。
华与中新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的安排的说明函;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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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公司其他重要股东不谋求取得发行人控制权等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
王天重、徐庆华具备实际控制、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
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的相关依据充分,翼元航空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理安排等,发行后王天重、徐庆华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
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能力,同时《募集说明书》已客观揭示相关风
险与不确定性。
六、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
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否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一)结合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
权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未来拟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股东退出计划等,说明是
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关规定
化情况及原因
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自其成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翼元航空的
穿透的股权结构如下:
层级编号 名称 层级 该层持股比例 终止穿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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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翼元航空的书面确认,翼元航空目前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划。
同时,翼元航空承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翼元航空控制权的
行为。
同时,根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翼元航空承诺:翼
元航空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
束后至限售期届满,翼元航空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期安排等相
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
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根据 202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其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共 1 名特定对象,且其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定价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
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
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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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是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锁定期的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翼元航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已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其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锁定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翼元航空等发行对象锁定期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其锁定期安排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符
合当前监管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是否符合相
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
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对象翼元航空通过认购本次发
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 行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
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 制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是
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 款规定情形,因此翼元航空承
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 诺,翼元航空认购发行人股票自
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
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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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相
相关规定 基本情况
关规定
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
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
者。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上
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
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 是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翼元航空已经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具体为:
“1、本公司认购发行人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锁定期安排满足监管要求。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情况;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6 年第 1 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发行定
价、锁定期等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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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翼元航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及关于不存在引入股东或股东退出计
划的相关承诺函,核查其股权安排。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六个月至今,翼元航空及其穿透后各层级股权结构未发
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翼元航空未来无引入其他股东或现有
股东退出计划,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对象、发行定价、锁定
期安排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翼元航空的锁定期安排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题:《问询函》“问题 2.”
二、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情形,进行转贷安排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目前规
范情况,是否因转贷行为受监管部门处罚。结合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及相关
法律法规依据、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说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各期转贷金额、受托支付金额与期间采购总额分析
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采购 受托支付占
期间受托
期间 借款主体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不 采购金额的 是否属于转贷
支付金额
含税) 比例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
限公司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常熟市伟恒模具铸造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涵德科技玻璃制
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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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采购 受托支付占
期间受托
期间 借款主体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不 采购金额的 是否属于转贷
支付金额
含税) 比例
凤阳启德包装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县和盛包装厂 1,846.69 0.91
%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县袁豪纸品包装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厂 额,存在转贷情况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意德丽塔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
限公司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工业玻璃 3,495.00 848.32 411.99%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德顺能源商贸有
发行人 1,000.00 2,251.43 44.42% 否
限公司
凤阳县龙腾石英砂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意德丽塔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工业玻璃 2,995.00 581.88 514.71%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蚌埠光能 4,600.00 2,374.26 193.74%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蚌埠市建诚化工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
重庆德力 600.00 755.69 79.40% 否
司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
司
安徽凤阳鹏程能源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荣城硅砂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期间采购 受托支付占
期间受托
期间 借款主体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不 采购金额的 是否属于转贷
支付金额
含税) 比例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赣州戥斡新材料有限
公司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上海晨洋化工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重庆德力 150.00 163.34 91.83%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工业玻璃 2,000.00 3.72 53763.44%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安徽省恒达硅砂科技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发行人
安徽省德益包装有限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北海市富洲新材料科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技有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广西正鸿矿业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德力
苏州东海玻璃模具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创越印务有限公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重庆林氏印务设计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凤阳德祥硅砂材料有 受托支付大于采购金
意德丽塔 3,700.00 - -
限公司 额,存在转贷情况
款资金流向,要求发行人取得贷款后直接付给供应商,由于受托支付通常以单笔
大额资金支付方式为主,存在受托支付金额大于向供应商采购金额情形。20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至 2026 年 3 月,公司转贷相关资金均按照银行贷款合同的要求付息及偿还本
金,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修订稿)》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庞 景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国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