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26-025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5年年度报
告披露时的总股本1,535,778,2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B股红利折合港币支付),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
整原则一致。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35,778,230
股(其中A股1,232,104,992股,B股303,673,2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A股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元;权益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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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
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1个月
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
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
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将按照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
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747)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
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为:2026年6月30日;
为:2026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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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
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将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26年7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
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6年7月2日办理
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月18日至登记日:2026
年6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
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6年7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
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
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
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邮编:528051)
联 系 人:黄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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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7-82966028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八、备查文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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