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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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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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311-3 号
致: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万华化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会通知》
”);
(三)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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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五)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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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议
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三亚路 3
号,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
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6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799,205,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739%。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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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
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
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了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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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需要特别决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 1.00、2.0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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