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56 证券简称:东贝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9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 A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621,616,590 股,扣除回购专
户中已回购股份 8,722,000 股后的股本 612,894,5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61,289,459 元(含税)。
本年度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除权(息)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
股数后的股数 612,894,590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
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12,894,590
x0.1)÷621,616,590≈0.1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所述,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 元/股)÷(1+0)=(前收盘价格-0.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黄石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洛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5415858
特此公告。
湖北东贝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