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6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英
英唐智控、公司 指
唐智控;证券代码:30013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本激励计划 指
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 指
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参与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至可行权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可行权期间,行权日必须为
行权期 指
交易日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满足的预先确
行权条件 指
定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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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
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
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所表达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
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
本激励计划及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
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
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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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 5,0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4.41%。其中,首次授予 4,355.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
额的 87.1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84%;预留授予 645.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12.9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0.57%。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授予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权益分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额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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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东/WEIDONG 董事
JIANG 总经理
董事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DIETER
MELLET
KEISUKE
MOTOSUGI
YOSHINORI
KAWADA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32 人)
合计 5,000.00 100.00% 4.41%
注 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者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
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将前述股票期权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
注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09 元/股。即,满足行权
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0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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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75%: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8.7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6.21 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及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2 个月。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董事会应当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有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股票期权应当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出,否则作废失效。
(1)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后可按规定行权,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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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
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
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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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转让因此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再设
置限售期,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
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
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未满足下列任一
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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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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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考核,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行权安排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80%
亿元且 2026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亿元且 2026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第一个行权期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4.50 亿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4.20 亿
元 元
亿元且 2027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亿元且 2027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第二个行权期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7.00 亿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6.24 亿
元 元
亿元且 2028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亿元且 2028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第三个行权期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10.15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9.15 亿
亿元 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对应公司层面考核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公司层面考核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对应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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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值(An) 触发值(Am)
行权安排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80%
亿元且 2027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亿元且 2027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第一个行权期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7.00 亿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6.24 亿
元 元
亿元且 2028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亿元且 2028 年公司芯片、器件类产
第二个行权期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10.15 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不低于 9.15 亿
亿元 元
注 1:上述“公司营业收入”指标指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公司芯片、器件类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
指标指公司合并报表除电子智能控制、电子分销及软件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收入。
注 2: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公司芯片、器件类产品研发制造业务收入”指标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
元。
注 3: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行权期内,未达到公司层面考核触发值(Am)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内部有关制度执行,适
用于所有激励对象。
各行权期内,本激励计划依据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S) S≥85 85>S≥70 70>S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8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层面考核达成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
行权比例。
因公司层面考核及/或个人层面考核而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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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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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已承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对下述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或者说明: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
源、权益数量及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及限售规定,本
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本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及义务,本激励计划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有关争议
或者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合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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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
及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上市规则》第 8.4.5 条规
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未超出额度上限。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公司
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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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稳定和激励该等人员是至关重要的。为达到本激
励计划实施目的,在依法合规基础之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行
情、市场实践案例、激励力度、出资能力、激励成本等因素而确定。本着激励与
约束对等原则,本激励计划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
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定价方式与考核体系相匹配。激励收益主要取决于公司业
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能够有效统一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引入看涨期权,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对股票期权公
允价值进行计量;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获授股票
期权行权后因此而取得的公司股份转让额度受限,应当扣除限售因素影响,引入
看跌期权,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对限售因素影响进行计量。
本激励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
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授予日股票期权不能行权,不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授予日确定股票期权公
允价值。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股票期权各期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所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及/或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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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成本及/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进行调整。根据行权情
况,确认“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已确认“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并对考核体系的合理性做出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层面考核以营业收入及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及业务拓展趋势,具体考核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格局及市场竞争态势、
公司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因素。
个人层面考核与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挂钩,能够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表现做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已在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公司、股东
及员工利益。经初步预计,虽实施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有所影响,但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员工凝聚力、团队稳定性,从而提高
公司经营效率,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
产生正面影响。
(六)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制定内容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
需要,可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实现公司、股东及
员工利益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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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尚需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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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8层
电 话:0755-86140392
传 真:0755-26613854
联系人:李昊
本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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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