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588,389,7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1,187,281.24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4 - 2026/6/25 2026/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咸阳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咸
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如意广电科技有限公司、彩虹集团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
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该类股东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
股票的,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
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33132781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