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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 招商轮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8:09:59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
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与可持续高
质量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薪酬整体水平与公司经营目标和
业绩表现匹配。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科学考核,刚性兑现,薪酬
与考核奖惩挂钩。
  (三)坚持分类分级。薪酬水平与岗位类型、岗位价值、
岗位责任、管理难度等性质类型相适应。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制定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
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
  (一)基本年薪:指年度固定收入。
  (二)绩效年薪:指与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
浮动收入。
  (三)任期激励收入:指与个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浮动收入。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以公司股权、现金等为标的,
对个人实施的匹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任职当日起计
算。其中,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及相关流程执行。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
薪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
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免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期限、实际履职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并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依法扣
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
业年金(如有)等款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或造成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其责任性质、情节轻重及
损失程度,提出扣减、停发或取消其薪酬、津贴的议案,按
照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予发放当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
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或津贴,并对相关期间已经发放的绩效
薪酬、津贴等予以全部或部分追回: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的;
  (二)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声誉或股东合法权益的;
  (四)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主要参考
以下依据或因素:
  (一)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及增
长情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及薪酬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经营效益、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调整;
  (五)个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及绩效考核结果;
  (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规定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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