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113693 债券简称:志邦转债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4.0 元(含税)。
公 司 以 实 施 权 益 分 派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总 股 本 434,351,483 股 , 扣 除 回 购 专 户 的 股 份
(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23,963,873*0.40)/434,351,483≈0.3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39)
÷(1+0)=前收盘价-0.3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2 - 2026/6/23 2026/6/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孙志勇、许帮顺、安徽谨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谨兴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
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
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按照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
(4)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
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公
司披露的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为准。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7186564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