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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水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5 12:05:55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
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
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
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
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
月开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
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
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一
个月内拒不退还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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