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
权利。
第十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
服务的情况下,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
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如遇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
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