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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4 16:08:28

证券代码:002730                             证券简称: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一路 177 号)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六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先后出台《新
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数
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等一系列政策,并统筹推进“东数西算”重大工程,
明确提出要构建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与全国一体化数据
运算承载网络,持续优化基础设施布局,推动东西部数据业务高效互补、协同联
动。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实施意见及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均着
重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加快数字经济、
人工智能等领域高价值应用场景的培育与开放,坚持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
加速形成全国一体化数据运算承载体系。在这一系列顶层设计的协同发力下,我
国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步入新一轮重要发展周期,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坚
实底座,也为本次发行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当前,数据承载服务行业正以集约化、服务化、融合化为核心方向,加速推
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这一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源于国家“东数西算”“新
基建”等顶层战略的统筹引领与政策赋能。传统以硬件投入为主的粗放式发展模
式已难以适配市场多元化需求,行业服务运营模式正加速向“标准化普惠服务+
深度定制化服务”双线并行的方向升级。
  一方面,依托云化数据承载平台提供普惠性、标准化服务,可有效降低中小
企业的使用成本与技术门槛,夯实行业广阔的基础应用市场;另一方面,针对金
融、科研、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客户,提供硬件选型、架构部署、算法优化等全
流程定制化解决方案,推动数据资源与实体经济各场景深度融合。这一转型促使
行业主体从单纯的数据资源供给方,向专业化行业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变,逐步构
建起以全国一体化数据承载网络为底座、高价值应用场景为导向、价值产出能力
持续增强的全新产业生态。立足这一行业发展大势,公司将依托上市公司资本与
平台优势,积极布局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通过持续加大资源投入、优化业务与
产品结构、强化核心技术储备与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夯实
长期可持续发展基础。
  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新质生产力加速培育,数据运算资源作
为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战略价值愈发凸显。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
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各行业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
无论是智能数据训练、科研攻关,还是工业场景赋能、民生服务升级,市场对智
能数据运算支撑形成了规模化、高品质诉求,相关市场需求迎来爆发式增长。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一方面,数据运算资源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已从互
联网领域延伸至金融、医疗、制造、能源等重点行业,成为驱动产业提质增效的
关键支撑;另一方面,相关服务模式持续迭代升级,逐步摆脱单纯供给资源的传
统形态,转向数据运算、算法、数据、应用一体化综合服务,深度挖掘价值潜力,
推动产业生态不断优化。旺盛的市场需求与持续的模式创新,为行业打开了长期
增长空间,也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及后续业务布局筑牢了市场根基。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运算服务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战略地位,先后
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明确将数据运算
服务产业纳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布局,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服务网络体
系构建,并着重提出强化智能数据运算供给与部署,为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及人工
智能规模化应用提供支撑。在宏观政策引导与市场需求持续释放的双重驱动下,
公司已将智能数据运算基础设施建设确立为重点战略发展方向。
  本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整合数据运算资源,搭建灵活高效、弹性可扩展的数
据运算服务网络,为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及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数据运
算服务;同时依托规模化采购降低硬件投入成本,通过智能调度算法提升数据运
算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深化与主流云服务商的生态协同。未来,随着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快速迭代,全社会数据运算需求将保持高速增长,相关市场空间持
续扩容,公司将紧抓这一发展机遇,稳步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数据运算服务板块的
盈利能力,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将有效补充营运资金,显著提
升资金实力与资产规模,持续优化财务结构,进一步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与稳健
经营水平。充足的资金储备将为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投入、
市场拓展等核心业务环节提供坚实保障,有效减少外部融资依赖,提升经营自主
性。同时,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落地并逐步释放效益,公司营收规模
与盈利水平将稳步提升,为长期战略布局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撑,全方位赋能
公司业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数据运算服务行业中的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
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财务稳健性与经营安全性,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筑牢资金保
障。优化后的资本结构能够有效减轻公司财务费用压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
强公司应对行业波动与市场变化的抗风险能力。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落地
见效,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将持续夯实,盈利能力与行业市场地位稳步提升,为实
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进而不断强化股东回报能力,更好地回馈广
大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
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该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由于
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相对较大,若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前述
项目的投入,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充足的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且公司需保留一定资金用于未来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
目建设。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将会影响公司稳
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处于数据运算服务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
具有较好的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增强发展动力,优化资
本结构,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综上,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配售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配售对象的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
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
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
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
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
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
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
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
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将获得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
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上市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
下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
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
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
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
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
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54,311,982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百分之十五,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期超过 18 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第四十条‘主要投向
主业’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投向高性能数据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
流资金占比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答记者问》的相关要求
  (1)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
净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为 8.07 元/股,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
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每股净资产为 4.50 元/股,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
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前述每股净资产。
   (2)公司不属于连续亏损企业
   (3)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的情形。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在《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情况进行充分
披露,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
等相关情况,公司已在《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充分
披露。
   (5)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全部用于实施高新能数据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
域开展,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
   (1)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有协同整合效应的新产
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发展第二增长曲线业务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实施数据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领域开展,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
  (2)存在破发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竞价定增、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合
理融资发展主营业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为 8.07 元/股,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
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的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不存在破发情形。
  (3)优化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再融资间隔期要求,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期募集资金到位满 6
个月,可启动新一轮再融资
  公司不属于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创企业,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至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18 个月。
  (4)研究推出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放
宽募集资金补流比例限制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40,000.00 万元,未超过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的 30%。
  (5)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披露机制,要求公司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计划,将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时点要求调整至
申报时,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及时决策、及时申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已在《电
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对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披露。
  (6)完善预案公告要求,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需上
市公司及发行对象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相关主体违背承诺的,严
肃追责,防止“忽悠式”再融
  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锁价定增。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
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
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
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文件要求,为保
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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