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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4 16:08:25

证券代码:688726               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拉
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编制了《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
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当前,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已成为国家核心战略。光伏
与半导体行业作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产业,符合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及关键核心装备自主可控的战略目标。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持续
鼓励光伏与半导体设备行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工业战略
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同时,光伏设备与半导体设备相关产业被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发展领域。此外,国
家明确提出“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
滚动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并出台了《首台(套)重大技术
备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高效光伏电池设备迭代研发与半导体核心装备国产替代,
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迭代研发能力、设备交付能力、数字化与智能化能力,与国
家产业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随着全球“双碳”战略持续推进,光伏已成为全球绿色能源转型重要支柱。
与此同时,全球数据中心与算力基础设施需求增长,带动电力需求增加,亦有望
进一步扩大光伏产业整体市场空间。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数据,2025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规模为 580GW,同比增长 9.43%;中国新增光伏装机
支持通过现有目标与政策,共同推动到 2030 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
    另一方面,技术迭代作为光伏行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持续带动光伏设备的
新增需求。近年来,光伏电池技术呈现出持续创新和变革趋势,以 TOPCon、XBC
等为代表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进入产业发展的深化阶段。2025 年,N 型
TOPCon 电池市场占比达 87.6%,
                    XBC 电池片市场占比达 6.7%,合计占比达 94.3%,
占比进一步提升1。与此同时,TOPCon、XBC 等技术的升级迭代持续深化。2023
年至 2025 年,TOPCon 单晶电池平均转换效率从 25.0%提升至 25.7%,预计 2035
年将提升至 27.0%;TOPCon 单晶组件的功率由 580W 提升至 2025 年的 595W,
预计 2035 年将提升至 615W;XBC 电池平均转换效率从 2024 年的 26.0%提升至
断涌现:TOPCon 电池通过半片/多分片、边缘钝化、激光 Poly 减薄、栅线优化
等技术升级手段实现更高的转换效率和功率;XBC 电池则通过硅片优化、满屏
组件、栅线优化、减银/去银等技术实现进一步降本增效。基于光电转换效率持续
提升、产品成本进一步优化、光储平价等目标,光伏产业链对光伏设备企业的持
续研发迭代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
 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TOPCon 单晶组件规格为 182mm 方片;
XBC 组件规格为 182*210mm。
    本次募投项目“光伏及半导体高端装备研发项目”“无锡光伏高端装备基地
二期建设项目”等顺应行业技术演进趋势,聚焦核心产品迭代优化,有利于公司
持续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曲线
    近年来,全球半导体产业向高性能、高集成度方向演进,AI 算力、新能源汽
车等下游应用需求增长,带动半导体设备市场规模持续扩张。根据国际半导体设
备与材料产业协会(SEMI)数据,2025 年全球半导体设备总销售额达 1,330 亿
美元,同比增长 13.7%;2026 年、2027 年有望继续攀升至 1,450 亿美元和 1,560
亿美元,整体保持较快增长趋势。
    在集成电路先进封装领域,随着摩尔定律演进逐步放缓,集成电路先进封装
已成为延续芯片性能提升、突破算力瓶颈的核心路径,市场规模进入加速扩张期。
与此同时,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半导体设备国产化,叠加下游晶圆厂扩产需求,国
产半导体设备正逐步向中高端领域渗透,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设备迎来良好发展机
遇。
    公司目前在半导体设备领域已形成了一定技术积累,并具备了商业化的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半导体设备领域的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把握
半导体产业发展和设备国产替代业务契机,从而打造公司业绩增长第二曲线。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基于全球光伏产业技术迭代趋势与半导体产业国产替代趋势,公司将通过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深入开展光伏与半导体高端装备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
开发适用于 TOPCon、XBC、钙钛矿等新一代高效光伏电池的新工艺、新设备,
同时攻关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设备等半导体核心装备。
    公司将基于在“热”“电”“气”“光”等相关的底层技术积累,进一步提
升产品工艺精度、稳定性与智能化水平,优化各项性能指标,并强化公司在核心
产品领域的竞争优势,以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产品更新迭代过程中的设备需求,
巩固并提升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基于底层技术的积累和前期商业
化的经验,进一步提升半导体设备领域研发能力,充分发挥公司的技术优势,并
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通过实施“无锡光伏高端装备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与“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
项目”,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光伏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产品交付能力,并系统化
推进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
  “无锡光伏高端装备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将优化公司生产布局,提升高端装
备的规模化制造能力与产品质量稳定性,更好地匹配下游客户的设备采购、升级
改造需求;
    “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项目”重点推进营销管理平台、研发协同平台、
项目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平台、一体化数字供应链平台等核心系统升级,为公司
业务拓展与战略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公司所处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具有显著的资本密集与技术密集特征。一方面,
随着公司光伏与半导体设备业务规模增长,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
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光伏与半导体设备行业具有技术壁垒高、
验证周期长的特点,公司需在产品研发、样机制造及客户验证阶段投入大量资金。
因此,维持充足的营运资金是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增强自身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中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有效满足公司日益
增长的经营性现金流需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长期稳步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属于“轻资产、高研发”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持续
研发投入中,对资金需求规模较大。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债
务方式进行融资,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率上升,增加公司的财务风
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优
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有效降低偿债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同时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
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数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即“发行底价”)。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
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等
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中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
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
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
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
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
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本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
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空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
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
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
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
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
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1 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
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2,286.53 万
元,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6,543.56 万
元。假设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 2025 年度持平、增长 10%和下降 10%三种情况测
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4)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5,326,189 股,假设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达到发行上限即 121,597,856 股,
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26,924,045 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
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判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5)在预测及计算 2026 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和净利润的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
如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
       项目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                      40,532.62         40,532.62      52,692.40
假设情形一: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期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54             1.54           1.50
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1.53           1.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不适用                  1.15           1.12
股收益
      项目
                   /2025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假设情形二: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54             1.69           1.65
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1.69           1.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不适用                  1.26           1.23
股收益
假设情形三: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54             1.38           1.35
稀释每股收益                   不适用                  1.38           1.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不适用                  1.03           1.01
股收益
注 1:基本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
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注 2: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因此当年度稀释每股收益指标不适用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
受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期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公司净
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
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
诺。此外,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
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提升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力,进一步巩固
市场地位,同时增强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详见《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
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
结构,为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将有
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
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
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
体详见《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
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
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
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
途得到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
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
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
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
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
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
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
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自
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
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
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
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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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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