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
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2026 年 5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提案公告”),公告
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收到单独持有 60.52%股份的股东张
伟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
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
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2026 年 6 月 4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资
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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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6 名,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94,588,4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
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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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在审议前述部分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
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
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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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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