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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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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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本所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6〕第 04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
《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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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股票交易自查的核查范围如下:
知情人员;
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
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
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和承诺函等文件,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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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姓名 关联关系 23 日结余股数 交易日期/期间
买入(股) 卖出(股)
(股)
交易对方赵建喆
赵明鹏 1,100 0 1,100 2025.12.11-2026.01.09
的父亲
交易对方赵建喆
刘丽华 300 0 300 2025.12.15
的母亲
针对上述交易,赵明鹏、刘丽华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主要内容如下:
“1、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北方长龙股票时
不知悉北方长龙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赵建喆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
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
议。
息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
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北方
长龙股票交易的情形。
行为,亦没有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
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北方长龙的股票。
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交北方长
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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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交易,赵建喆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本人未向直系亲属或他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
的方式向直系亲属或他人作出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方长龙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北方长龙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
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北方长龙股票交易的情形。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主体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主体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况。
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
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北方长龙股
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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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北方长龙股票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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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尉建锋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钱俊婷
授权代表:
李寿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