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5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9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2026/6/1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
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4.9 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和公
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后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和转增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5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虚拟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126,016,108×0.30)÷126,030,000≈0.30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
点后 2 位)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
例)÷总股本=(126,016,108×0.49)÷126,030,000≈0.49(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0)÷(1+0.49)元/股。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6/6/17 - 2026/6/18 2026/6/18 2026/6/18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3 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的现
金红利为每股 0.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每股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该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 0.27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
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
(6)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89,865,692 44,034,189 133,899,88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6,164,308 17,713,704 53,878,012
三、股份总数 126,030,000 61,747,893 187,777,893
六、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派发现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的行权价格等事项以相关公告为准。
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87,777,893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
益为0.78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3845636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