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编号 名称 页码
有关消除或避免相关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公司作为华润新能源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的唯一平台。
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
(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目外,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在获知该等业务机会之后书面通
知华润新能源,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华润新能源做出愿意接受该业
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
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目,本公司将在该等项目相关障碍消除、符合置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将该等项目置入华润新能源体系内。
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司不再是华润新能源的控股股东;(2)华润新能源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但华润新能源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
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史宝峰
年 月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公司作为华润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
(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在获知该等业务机会之后书面通知华润新能源,若在通知
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华润新能源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首先提供给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司不再是华润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2)华润新能源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但华润新能源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
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王祥明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或“发行人”)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并上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华润
新能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或“发行人”)拟
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并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华润新能
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承诺函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Resources New
Energy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
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陈子民
林启兴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