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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 关于“电化转债”2026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7:36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6-036
债券代码:127109       债券简称:电化转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化转债”2026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电化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月 15 日,票面利率为 0.20%。
年 6 月 1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6
年 6 月 1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6 年 6 月 15
日前(含)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487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电化转债,债券代码:127109,
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湘潭电化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
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电化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电化转债”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
下:
   一、“电化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
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
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限责任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电化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票面利率为 0.20%,即每 10 张“电
化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电化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电化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故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电化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5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咨询联系人:沈圆圆、王悦
  咨询电话:0731-55544161/55544048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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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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