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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08 19:20:49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股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
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六)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当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围绕特种气体主业发
展需要,结合年度经营目标、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
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公司工资总额分配应当坚持效益导向、效率导向和价值创造导向,统筹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普通职工之间的薪酬分配关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
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
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根据财务报告
更正、追溯重述或者其他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情形,对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
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
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
职或解任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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