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23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1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1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已获授但需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除外)
。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243,523,627 股扣除限制性股票未解锁待
注销的 233,000 股后的股份 1,243,290,6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1)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1,243,290,627*0.215/1,243,523,627=0.215 元。
(2)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15)÷(1+0)=(前收盘价格-0.215)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1 - 2026/6/12 2026/6/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马廷义先生、化新民先生、雷敬国先生、王占标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
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5
元。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明泰铝业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