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
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州
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
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资格。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综合考虑了
公司的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
的、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
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故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
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七、公司制定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
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符合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