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紧密绑定,充分激发员工的创新力和主观能
动性,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和未来人才引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
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