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的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变更的原因及方式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系《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
持股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要约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盛通合伙”)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
各方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方式行使股东、董事权利时,应当协商沟通以达成一致
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的,以李海航的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之日起第 36 个月的最后一日。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在涉及
公司经营管理的投票、决策等方面不存在分歧,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据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近日,公司收到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盛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
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函》,各方一致同意《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到期后
不再续签,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减持
股份的承诺。
(1)《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
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93,093,400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如上表所示,《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
(2)
《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
股东
李海航直接持有公司 10.4945%股份,并作为盛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
盛通合伙持有的公司 2.3890%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12.8835%股份。邓达琴直接持有并控制
公司 9.0597%股份,李江标直接持有并控制公司 5.6592%股份。因此,《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后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3)
《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选举董事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各自控制的
表决权分别为 12.8835%、9.0597%、5.6592%,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通过实
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股东。
(4)
《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李海航、
邓达琴、李江标均不能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外,根据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及盛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通知函》,
《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除李海航作为盛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间接控制盛通合伙持有的公司 2.3890%股份外,各方之间、各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
《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公司变更为无
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
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
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
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
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将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健全公司内控体系,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另外,公司将积极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盛通合伙已作出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www.bse.cn)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三、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动是否构成收购 否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不适用
本次变动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是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
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6-04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
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一致行
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
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6-048)。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和审议程序
本次变动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否
本次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
否
序
(三)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告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
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四、备查文件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