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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网络: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30 00:01:11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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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63-01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和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
司根据《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安排,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为 17.88 元/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7.88 元/股调整为 16.58 元/股,并同意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获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利润分配预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发布《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66,887,621 股,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191 股后的股本 1,266,887,43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00 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本次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17.88-1.30=16.5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7.88 元/股
调整为 16.5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激
励计划》的安排。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计划的授予事项。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第
(一)款“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示时限内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
予以披露。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以 2026 年 5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5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9.237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6.58 元/股。
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等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在满足公司内部任职资格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不同职级设置不同的
 基础授予股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满足组织绩效考核要求。
      组织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是以各经营主体为单位,设定年度组织绩效目标,包
 括但不限于该经营主体的收入、利润等,对各项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主体前一年度的组织绩效考核得分决定组织绩效考核系数,从
 而影响激励对象本年度的实际授予股数。
      激励对象本年度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基础授予股数×前一年度组织
 绩效考核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78 人,
 授予数量为 549.237 万股,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计划公告日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林小盛       副总经理           3.995   0.73%    0.003%
 冯万健       副总经理           3.290   0.60%    0.003%
 廖昀        副总经理           3.290   0.60%    0.003%
 欧灼谊       财务总监           1.680   0.31%    0.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78 人)
  潜力骨干(396 人)     186.142   33.89%   0.147%
   合计(578 人)      549.237   100%     0.434%
一条第(二)款“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及
其他授予相关事项均已获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
次调整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安排;本次授予的获授
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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