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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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
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股股东宁波丰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函》,书面提请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以临时提案
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该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 1%以上;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
了《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22 号
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
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春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3 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4,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会议通知》《会
议补充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所列的议
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股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
议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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