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
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
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
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若不予
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
现业绩泄露、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拟披露第一
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相
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
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参股公司参照前述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应当及时了解
情况并书面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发
后予以披露;涉及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
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质询或查询等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
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
交董事长审定后,向监管部门回复。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由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信息应保
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时,董事会应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计师应当出具专项说明。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相关部门及分
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定期报告前,分子公司应将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董
事会秘书,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相关情况;分子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
及对外宣传文件等,如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发布。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应及时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
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业务的资产评估、融资担保、
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与中介服务机构签
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内幕知情人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编制、传播虚假
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
误导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情况严重,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