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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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时间:2026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经查,本
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新吴区张公路 19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志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0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2,795,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16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0,206,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97 人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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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案》;
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未通过《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第 13 项议案,即《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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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 3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第 6、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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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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