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湖云领天街北塔云领国际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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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设工程咨询(重
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设咨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有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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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第三方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及本所律师也未授权任何
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bes.cn)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重庆市港安二路 2 号 2 幢
中设咨询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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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495,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242%。其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3,053,22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684%。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442,24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155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1,32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70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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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为准。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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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回避的关联股东为黄华华、马微、刘浪、李盛涛、龙
浩、陈军、代彤,回避股数 51,774,142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41,71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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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回避的关联股东为黄华华、马微、刘浪、李盛涛、龙
浩、陈军,回避股数 49,753,753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该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回避的关联股东为黄华华、马微、刘浪、李盛涛、龙
浩、陈军、代彤,回避股数 51,774,142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2,495,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721,32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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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