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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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63 号
致: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
市规则》”)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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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
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郑庆良;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人代表姚秀珠;孙美凤;广东巨人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马必林;
姚秀珠;郑庆良;陈云冲;蒙月群现场出席会议。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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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不进行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
告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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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
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投票结果进
行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经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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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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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3,758,67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姚秀珠、郑庆良、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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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743,9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六、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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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继 张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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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