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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宝生物: 特宝生物: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09:21

证券代码:688278          证券简称:特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6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
购股份/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08,189,48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数 3,439,62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404,749,855 股,以此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0,944,910.10 元
(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
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404,749,855×0.6200)÷408,189,480≈0.6148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14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股东杨英、孙黎、郑善贤、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55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55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6889118
     特此公告。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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