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
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本次股东
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0 人,代表股份数 172,612,77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080%。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数 165,151,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3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47 人,代表股份数 7,461,6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7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过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6 项:《关于 2025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和计票,并在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和
网络投票结果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合并计算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1,129,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06%;反对 1,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6186%;反对 1,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3838%;弃权 1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7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1,108,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87%;反对 1,29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370%;反对 1,29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7.7298%;弃权 21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3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95,0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1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769%;反对 1,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0432%;弃权 1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98%。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1,113,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316%;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4070%;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4731%;弃权 15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9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1,081,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27%;反对 1,34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578%;反对 1,34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4415%;弃权 18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0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5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34%。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7268%;反对 1,39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1999%;弃权 22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3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恒
经办律师:
刘霞
经办律师:
朱丽雪
签署日期: 2026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