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
等文件和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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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决 议 召 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2025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延期召开的公告》。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
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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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91,756,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49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942,5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0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14,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49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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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
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议案
事项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中公司独立董事孔爱国先生、单志明先生、干文华女士已向
公司董事会分别提交《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述职。上述第 1、2、3、4、5、6、7、8、9、10、11、12、13、14 项议案已经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12 项议案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由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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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3、8、9、13、14 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
东已经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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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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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贯中 曹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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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