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6-03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
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共462人,代表股份405,839,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767%;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9%。
的0.995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此项议案同意404,83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9%;
反对954,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3%、弃权47,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2718%;反对954,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13%、
弃权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9%。
此项议案同意404,83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4%;
反对954,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50,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2553%;反对954,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78%、
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此项议案同意404,56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3%;
反对1,19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弃权78,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8.8845%;反对1,198,84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此项议案同意404,830,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4%;
反对954,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54,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1.2205%;反对954,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78%、
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
此项议案同意404,79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0%;
反对96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3%、弃权83,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4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8872%;反对96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5%、
弃权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3%。
此项议案同意116,270,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1%;
反对1,179,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弃权81,08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9.0247%;反对1,179,94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公司股东纪立军先生、章纪巍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项议案。
此项议案同意404,756,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1%;
反对96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9%、弃权117,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5738%;反对96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6%、
弃权1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5%。
此项议案同意404,70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0%;
反对1,01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弃权113,98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0.1440%;反对1,018,44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