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
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
任和义务;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
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汪盈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橙街198号中电海
联系地址
康集团有限公司海创园区F楼2层201室
联系电话 0571-58081622
传真 0571-58081622
电子信箱 investor@china-gold.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
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运营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
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百分之七十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
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
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
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
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
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草案)》,公
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供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经全体股东同意,亦
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四)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为《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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