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588 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 或内容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 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了《江苏宏
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审议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麒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 件,授权委
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自然人
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 材料的核查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
表股份 38,352,57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 18.2541%;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6,885,13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 证其股东资
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
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 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
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5%;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0,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5%;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2%;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制定<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414,3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798%;反对 818,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5,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74%;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1,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1%;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66,5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9,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2%;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关联股东赵善麒、李四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474,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132%;反对 75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30,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90%;反对 75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37%;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5,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74%;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1,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1%;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