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5,867,394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76%。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61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8,148,29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517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2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719,1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及H股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H股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四)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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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议案》;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方案的议案》;
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