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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微医学: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08:56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419 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 A 座 9、10 楼
电话:(025)84715285     传真:(025)84703306   邮编:210001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高律股字[2026]第[0502]号
致: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玫、郜明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微医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南微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在上交所网站发布《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投票
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药谷大道 199 号 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388,4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55%。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共 12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8,083,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4852%。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
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5 涉及的关联股东隆晓辉、冷德嵘、
CHANGQING LI、张博回避表决,在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监票、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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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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