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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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86 号
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清律师、朱浩力律师(简称“本
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
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
省)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
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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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河南
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股东会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30 在郑州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188 号研发楼 120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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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5,369,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4%。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5,855,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7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13,50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0%。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13,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0%。其
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13,50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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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
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50,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9%;反对 68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2%;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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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5,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76%;反
对 68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51%;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4%。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156,0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8.1438% ;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0,1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55%;反
对 1,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38%;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7%。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898,4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7.7497% ;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42,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78%;反
对 1,4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892%;弃权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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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0%。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773,4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7.5585% ;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7,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238%;反
对 1,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12%;弃权 5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916,1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7.7768% ;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0,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238%;反
对 1,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59%;弃权 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3%。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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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3,913,33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7.7725% ;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7,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44%;反
对 1,40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38%;弃权 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8%。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一)至(六)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 继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 清
_________________
朱浩力
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