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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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6308 7099
TEL: (86)21-6308 7099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
普陀区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周可钰律师、龚嘉驰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
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
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胡新宇主
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股份 191,372,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724%。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
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
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
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5 人,代表股份 22,922,2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7%。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87 人,代表股份
其代表共 585 人,代表股份 22,922,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7%。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
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97,436 99.7678 266,799 0.1245 230,900 0.107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424,579 97.8288 266,799 1.1639 230,900 1.0073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91,836 99.7651 266,799 0.1245 236,500 0.110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418,979 97.8043 266,799 1.1639 236,500 1.0318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82,236 99.7607 266,799 0.1245 246,100 0.1148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409,379 97.7624 266,799 1.1639 246,100 1.0737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27,236 99.7350 331,999 0.1549 235,900 0.110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354,379 97.5225 331,999 1.4484 235,900 1.0291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575,736 99.6643 370,799 0.1730 348,600 0.162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202,879 96.8616 370,799 1.6176 348,600 1.5208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 (%)
合计 213,689,836 99.7175 313,799 0.1464 291,500 0.136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316,979 97.3593 313,799 1.3690 291,500 1.2717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 (%)
合计 213,604,636 99.6778 391,899 0.1829 298,600 0.139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231,779 96.9877 391,899 1.7097 298,600 1.3026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 (%)
合计 213,747,136 99.7443 279,999 0.1307 268,000 0.125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374,279 97.6093 279,999 1.2215 268,000 1.1692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09,836 99.7269 314,499 0.1468 270,800 0.126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336,979 97.4466 314,499 1.3720 270,800 1.1814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742,836 99.7423 278,499 0.1300 273,800 0.127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369,979 97.5906 278,499 1.2150 273,800 1.1944
同意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合计 213,577,936 99.6653 413,599 0.1930 303,600 0.141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2,205,079 96.8712 413,599 1.8044 303,600 1.3244
本次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8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
决,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旭
经办律师
周可钰
龚嘉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