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金涛律师、谢兵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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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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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
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
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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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荔湾区白
鹤沙路 9 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倍华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
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主持本次会
议;董事长郭倍华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54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50,92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1.400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54 名,代表股份 19,219,9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31%,通过网络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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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并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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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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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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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丹
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丹
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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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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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9,765,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69%;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93%。
关联股东曾智明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642%;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2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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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六)
表决结果:同意 18,8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9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642%;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20%。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丹
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七)
表决结果:同意 269,77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642%;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0,4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2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 2026 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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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8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13%;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49%。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丹
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
表决结果:同意 269,769,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13%;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4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769,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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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13%;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4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13%;反对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38%;弃权 212,1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49%。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丹、
曾智明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述职情况的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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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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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金 涛
谢 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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