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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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35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港迪技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港迪技术实施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武
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及核查意见等与本
次授予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港迪技术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
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
任何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
日,以 31.0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40 万股限制
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19 日为授予日。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
(二)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谭四军
王 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