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
付现金方式向胡涛、万红娟、傅黎明、陈荣、邹永刚、邓新正、YANGWENMING、
杨乐、刘金高、朱雄、张翔购买江苏智越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江
苏玖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85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浙商证券”)受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至《哈尔滨威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自 2025 年 6 月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交易对方;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期末
姓
交易期间 身份 买入 卖出 持股数量
名
(股) (股) (股)
李 上海久有私募基金
新 管理有限公司的业 500 500 0
文 务总监李黎之父亲
唐
鲁 10,000 10,000 0
秀
就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说明和承诺如下:
李黎、李新文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出具《关于买卖哈尔滨威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李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威帝股份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
交易行为。
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上述威帝股份股票交易的股票账
户系李新文以个人名义开具,李新文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
二级市场走势、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李
新文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李新文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
上缴威帝股份。
权完成过户为准)或威帝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李新文不会通过任何方式
再买卖威帝股份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建议他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
李黎、李新文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
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李黎、李新文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金晶、唐鲁秀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出具《关于买卖哈尔滨威
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张金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威帝股份股
票或者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
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上述威帝股份股票交易的股票账
户系唐鲁秀以个人名义开具,唐鲁秀在自查期间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
二级市场走势、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唐
鲁秀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件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唐鲁秀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
上缴威帝股份。
权完成过户为准)或威帝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唐鲁秀不会通过任何方式
再买卖威帝股份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建议他人买卖威帝股份股票。
张金晶、唐鲁秀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张金晶、唐鲁秀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连带承担因此而
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间期末持股数(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38,600 38,600 0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内,浙商证券存在买卖威帝股份股票行为。浙商证券买卖威帝股
份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
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
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
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浙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并
切实执行,浙商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
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
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浙商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
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浙商证券与客户之间、
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浙商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浙商证券买卖威帝股份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威帝股份
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浙商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次交易事宜的股票交易核
查期间,浙商证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威帝股份股票的行为。
本企业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
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
经访谈存在买卖情形的自然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
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庆 俞婷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