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ST铖昌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94
名 , 可 解除 限售 的限 制性 股票数 量为 1,303,770 股,占目 前公司 股本总额 的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 94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03,770 股,占目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经 济 参 考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4 年
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7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
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期为 2024 年 6 月 3 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6 元/股。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 1 名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00 股。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8,100 股及未
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483,560 股,共计 1,531,66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9.76 元/股的价格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共计 39 万股限制性股票。
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4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
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5年4月21日,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授予价格:19.76元/股。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同意拟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预计为19.56元/股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事项尚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9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303,770股。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 50%。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说明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考核年度为
营业收入目标
对应考核年
解除限售期 值(万元)
度
Am
经审计,公司 2025 年度营业
收入为 4.046 亿元,超过营业
收入目标值,因此,公司首次
相比 2024 年
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 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为 100%。
长
业绩完成情 公司层面解除
业绩指标
况 限售比例(X)
A≥Am X=100%
X=A/
营业收入(A) An≤A<Am
Am*100%
A<An X=0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且个人
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
为“合格”及以上,满足解除
售资格。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
限售条件。
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303,77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序 已解除限售股
分配对象 股票数量 售股票数量 限售股票数
号 份数量(股)
(股) (股) 量(股)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二 核心骨干人员(94 人) 2,607,540 0 1,303,770 1,303,770
合计 2,607,540 0 1,303,770 1,303,770
注:上表中所述数量已减去本次拟回购注销的 7,800 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
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二个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股票的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决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