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6-05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额度内 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烟台富利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嘉兴分行”)分别申请了人民币 800 万元、1200 万元
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烟台分行、招商
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
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两笔担保,持有烟台富利 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分别与公
司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
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6 亿
元人民币,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 3 亿元人
民币。授权期限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综上,公
司为烟台富利 2026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
莱新材关于 2026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为 2,000 万元,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
司 2026 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 10,000 万元(新签署合同金额),已
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5,357.76 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
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 担 保 人 类 型及 上 市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6.04%,迟富轶持股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合伙)持股 1.89%,李耀邦持股 0.94%,毕立林持股
法定代表人 迟富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7MA3WHPCU4Q
成立时间 2021 年 3 月 31 日
注册地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注册资本 21,2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
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品的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
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 /2026 年 1-3 月(未
/2025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2,696.90 110,012.9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97,490.68 94,928.25
资产净额 15,206.22 15,084.69
营业收入 24,721.94 71,473.89
净利润 78.89 -366.5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
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
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所签订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
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烟台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
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
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
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
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
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
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日起三年。
(二)对于公司为烟台富利向招商银行嘉兴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迟
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撤销担保书》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
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
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
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撤销担保书》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
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
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
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
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
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
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
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 108,480.00 万元,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9.03%。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
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2,255.97 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1,033.9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 0.66%;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6,222.16 万元,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8.50%;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
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999.9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3.18%。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 52.34%,且超过净资产 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