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6-04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12日
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5 人,代表股份 493,121,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740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90,018,35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
中剩余的股份数量为 2,650,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
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687,368,353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45,
份 147,474,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6 人,代表股份 154,797,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52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323,2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4 人,代表股份 147,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吴林翰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
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60,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43,93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3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601%;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4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会作了 2025 年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60,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43,93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3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601%;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60,2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43,93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3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601%;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4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61,1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43,00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3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607%;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4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18,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86,130 股(其中,
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693,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329%;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86,
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54,728,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28,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
份总数的 99.9554%;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份总数的 0.0161%;
弃权 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
份总数的 0.0285%。
关联股东商晓波先生、商晓红女士、万胜平先生、张玲女士、姚洪伟女士、孟凡利先
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17,0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81,53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692,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322%;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51%;弃权 8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3,054,0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2
%;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43,000 股(其中,
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729,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9561%;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4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2,771,7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0%;
反对 300,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50,100 股(其中,未
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447,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7738%;反对 300,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939%;弃权 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92,712,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9%;
反对 357,3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弃权 52,600 股(其中,未
投票默认弃权 4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387,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99.7352%;反对 357,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08%;弃权 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商晓波先生、万胜平先生均以同意比例超过50%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60,744,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420,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79.0842 %。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60,744,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420,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79.0842%。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孙永标先生、吴小
亚先生均以投票比例超过 50%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60,800,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476,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79.12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60,80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476,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79.1202%。
上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吴林翰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
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