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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股份: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21:08:50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www.dentons.cn
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国际金融中心 E 座 17-18 楼 315040
电话 +86 574 8732 6088                传真 +86 574 8789 3911
                     二〇二六年四月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德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 9:15-9:25 、 9:30-11:30 、
年4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5人,代表股份
合计681,907,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59%。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共计548,214,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995人,代表股份共计133,692,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32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00 人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股份142,500股;通过网络投票995人,代表股份133,692,83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十项,即:
   的议案》
  以上第6、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1,28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88%;反对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4%;弃权57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1,19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57%;反对1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57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3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81,28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88%;反对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4%;弃权571,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3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580,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520%;反对43,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3%;弃权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3,508,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7%;反对43,118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283,9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9,88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7711%;反对21,72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861%;弃权29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11,81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486%;反对21,726,51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38%;弃权29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
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3,055,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7019%;反对8,557,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550%;弃权29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4,98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62%;反对8,557,98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4%;弃权293,68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516,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28%;反对38,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7%;弃权351,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3,44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4%;反对38,796股,占出席本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351,40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41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1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55%;弃权301,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2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33,419,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114,38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弃权301,49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
  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思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和君、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亨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派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陆亚珠系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变更英文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1,50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415%;反对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5%;弃权35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78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4356%;反对30,46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679%;弃权65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2,710,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436%;反对30,466,701股,占出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643%;弃权658,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证券之星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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