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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 关于对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8:06:22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报告
尤振专审字[2026]第 0218 号
        关于对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218号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2025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 0608 号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部分所述:
   (一)2023-2025 年度公司因资金往来形成共 32,299.50 万元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2,352.83 万元;
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3,679.58 万元、尚未支付
资金占用利息 170.56 万元,共计 3,850.14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前述款项已全部归还。
   (二)2024 年 9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天力锂电与浙江海容能源有限公司签署《年
度煤炭购销框架合同》并向其支付预付款 2,999.99 万元,2025 年度,累计购进煤炭
万元,并调整至其他应收款核算。
   根据 2026 年 4 月 7 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6)豫 0711
民初 620 号):浙江海容能源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前退还各项费用共计 1,033.55
万元,于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退还预付款 500.00 万元;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退
还预付款 500.00 万元;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退还各项费用 1030.55 万元。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收到浙江海容能源有限公司还款 320 万元。
   二、   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
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
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
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天力锂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相关事项。我们认为,鉴于相关事项不会导
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我们根据
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了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等事项。
  三、   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的披
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
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
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
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审计意见,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四、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
要性》及其指南,来确定天力锂能 2025 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
  选取的基准:净资产
  使用的百分比:1.0%
  计算结果:1,300.00 万元
  选取依据:由于公司各年营业利润波动较大,以税前利润作为重要性水平基数不
能反映公司正常情况。经分别计算以总收入、净资产、资产总额为基数的重要性水平,
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选用净资产作为指标基数。
  五、   其他说明
  上述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
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证券之星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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