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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7:48:58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的适用
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或
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的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
备案。
               第五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三)董事会负责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收
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
宁波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之星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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